加强信息保护,从个人做起

案例1

繁峙县居民谢某从某网站购买了一块手机电池。翌日下午谢某收到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称,因未收到付款回执单号,交易失败需要退款。随后对方发过来一条网址链接的短信。谢某打开网络链接之后,出现工商银行网页,谢某按照要求将自己的个人信息、退款的工商银行卡号输入对话框内,手机收到三条验证码短信。谢某在电话里告诉对方其中一条验证码。随后,谢某收到了工商银行发来的支付短信,谢某意识到自己被骗,查询发现卡内4.8万元钱被骗走,随即报警。接报后,办案民警第一时间与所在省"反欺诈中心"工作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查询受害人资金流向,发现被骗资金已经转入某基金公司账户。民警与该基金公司联系后,迅速对被骗资金进行紧急止付,成功将被骗的4.8万元返回到谢某的工商银行卡内。

案例2

今年2月14日,闵行莘光地区也接报一起电信诈骗案。加拿大籍华裔女白领杨某去年10月接到显示为95588的"工商银行"电话,称其广州的信用卡有恶意透支,随后转接"广州市公安局"。电话那头让被害人查询广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电话,不久杨某就接到显示为"02083333397"的"广州市公安局刑侦队"电话,称其涉及大型诈骗案,需将钱转入"国家安全账户"进行调查。2014年10月10日至今年2月,杨某向多个所谓安全账户共计转账人民币50余万元和411万美元。

汇潮支付温馨提示:广大群众要端正心态,提高防范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在感到有可能是电信诈骗时,不要理睬,或及时与家人、朋友联络,或向公安、银行等相关部门求证;一旦上当受骗,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联系电话、对方账户、转账凭证等,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说清被骗经过,准确提供转出现金的账户和骗子的账户,转账的具体时间和准确金额,提供汇款凭证或者电子凭证截图,就可以配合警方实现快速止付,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银行、支付机构齐合力

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

个人支付账户

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

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9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制度规定,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网络支付报文相关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完成系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有关业务。

加强账户监测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详见附件1),应当列入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机构应当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心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参考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pbc.gov.cn/zhengwugongkai/127924/128038/128109/3160058/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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