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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些要知晓!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由来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是每年的3月15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的国际性节日,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消费者权益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3年消费维权年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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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急难愁盼”,推动消费提质升级。

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01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服务者、消费方式、消费时间和地点的权利不应受他人干涉,但实践中金融机构往往采取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和金融消费者可以全面准确获取金融产品信息两个方面。侵害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风险提示不充分,如对金融产品本身的使用风险或负面影响提示不够甚至避而不谈,与消费者的风险知悉需求不相匹配;二是模糊概念误导消费者,如故意混淆不同金融产品的性质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三是告知义务履行不全面,如未经消费者同意为其开通收费业务,发生业务调整或资费变化时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等。

02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各种措施干扰、影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设置不合理的个人按揭贷款条件,要求客户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对担保物进行评估时,为消费者指定担保物评估机构;办理贷款时搭售银行卡,或要求借款人将存款账户转移到贷款银行等。

03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不得通过制度设计或合同格式条款规避其法律责任。实践中,金融机构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如在银行卡条款中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该条所列情况有些并非不可抗力,银行应视具体情况确定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应不加区分地一律自行免责。

04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即金融资产安全权。实践中金融机构确有侵犯消费者金融财产权的情况。一是部分金融机构存在安全隐患,如少数银行营业大厅保安巡查不到位,导致客户现金在营业厅内外被抢、被盗;二是向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如在未与存款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收取短信服务费;三是资金汇划、结算中存在压单压票现象,侵害消费者财产权利,并往往以系统故障为由推卸责任。

05

侵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时收集或生成的消费者信息大多涉及个人隐私,如消费者的年龄、职业、收入水平、联系方式、社会关系、信用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金融资产状况等。部分金融机构由于法治意识淡薄,未经客户授权或书面许可,擅自查询甚至对外提供客户资料,侵犯客户的隐私权。部分金融机构保密工作不到位,对客户的基本资料、账户密码口令、交易情况等信息保存不当,致使信息被泄露,给客户造成财产或精神损失。

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保护合法权益:

01

双方协商和解

02

消费者协会调解

03

向行政机关申诉

04

向仲裁机构仲裁

05

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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